司法会计鉴定≠审计:把鉴定当审计做,是实务里最大的坑。
一、定性不同
司法部《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(试行)》(2000年1月1日施行)第九条写明:司法会计鉴定,是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,通过检查、计算、验证和鉴证,对会计凭证、会计帐簿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。
而最高人民检察院《人民检察院司法会计工作细则(试行)》(2015年7月1日施行)第八条,则从诉讼活动的角度作了更贴近实务的描述:在诉讼活动中,为了查明案情,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,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材料进行检验,对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,并提供意见的一项活动。
这与日常面向财务报表公允性出具的审计,从起跑线上就分了岔——一个为司法,一个为信披。
二、主要做法
理解了“是什么”,更关键的是“怎么做”。在实务中,司法会计鉴定主要依赖四套方法。
1. 资金流向追踪
很多经济案件,焦点就是于“钱从哪来、又到了哪去”。通过委托方提供的银行流水,结合业务资料、信贷资料等,一笔笔梳理、绘制出资金流向图,把资金的来源、去向、层级和规模清晰地摊在桌面上。
这些线索,最终为委托方提供了实打实的依据——钱流向了谁、经过了几层、规模有多大等等
2. 账务资料审阅
资金看的是“动”,账务看的是“静”——即企业留痕的那些凭证、账簿与报表。对委托方提供的会计凭证、账簿、报表、业务合同等资料就其真实性、合法性和完整性逐层审查:原始凭证是否合规、账证是否相符、账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。
审阅的目的,在于发现是否存在虚假记账、账外经营、隐匿收入等财务造假行为。账是做出来的,但痕迹难抹。 越是想藏的,往往越会在勾稽关系上露出破绽。一套经得起审阅的账,和一套刻意修饰的账,在专业眼光下终究不是一回事。
3. 数据比对分析
单一来源的数据容易被“做平”,但多套数据交叉在一起,就很难自圆其说。将银行流水、业务数据、纳税申报数据,乃至破产重整、关联企业等多方数据进行交叉比对,分析其内在勾稽关系是否合理。
它的价值,在于通过比对发现是否存在隐匿资产、虚假记账、虚假破产、骗取贷款、职务侵占等问题。当一套账、一笔税、一份重整方案互相“对不上”时,问题往往就藏在那条缝隙里。
4. 资产价值评估
聚焦“价值”本身。对特定期间的经营成果、投资损益进行专业计量;对以物抵债、处置变现的厂房、机器设备等资产进行追踪,核实其真实性、合法性与合理性。
这一环节要回答的是:账面上的那些数字,落到实物和损益上,经不经得起推敲。
三、从业人员的三点注意
方法再多,落到人身上,仍有一些红线必须守住。这里顺带把审计作简要对照,便于理解边界所在。
第一,不能简单等同于审计。
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,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本质差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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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检材来源上,鉴定材料主要来自委托方提供,而审计可以自行获取; -
质量标准上,检材不完整、不充分时,鉴定不得受理或必须终止,已鉴定的还需补充或重新鉴定,而审计不论证据是否充分都可出具报告; -
方法上,鉴定依托比对鉴别法与平衡分析法,审计则执行检查、函证、监盘等一整套程序。
第二,职业怀疑不能推翻合法有效的证据。
保持怀疑是专业素养,但怀疑不等于可以无视证据。面对已经合法有效的证据,鉴定人不能以主观怀疑取而代之——存疑可以补充核查,却不能以疑代证。
第三,审计证据不能等同于鉴定根据。
这一点尤为关键:鉴定材料严格限定于财务会计资料范畴,严禁以犯罪嫌疑人供述、被害人陈述、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,或其他非财务会计资料作为鉴定依据。 鉴定的根基,始终立在财务数据”这块基石上,越界一步,意见便失了分量。







